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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X07、认证证书、标志管理及认证资格处理程序

发布时间:2023-03-06      文章来源:荣联认证

七、认证证书、标志管理及认证资格处理程序RL-CX-07

1  目的

为加强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使获证组织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保证其严肃性,维护及获证组织的信誉和利益,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授予、保持、变更、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以及对所有获证组织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管理。

3  定义

3.1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对通过认证的组织颁发的证书。

3.2认证标志:用于表明获得某认证机构管理体系认证的图形标识。

4  职责

4.1技术部负责。

4.1.1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4.1.2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印制、发放和监督管理。

4.1.3向CNCA、CNAS的信息通报工作。

4.2审核部负责对获证组织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

4.3市场部负责对获证组织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暂停、撤消、注销、恢复、变更的管理。

5  认可标志的使用

在使用CNAS的认可标志时按照CNAS-R01:2023《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在未获得CNAS认可之前,不得使用CNAS的认可标志。

6  认证证书内容

6.1本在认证业务范围内颁发统一制式的认证证书,证书包括如下内容: 

1)认证文件的名称;

2)获证客户的信息(包括获证客户名称、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理位置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授予、扩大或缩小的认证范围,更新认证的生效日期;

4)当证书失效一段时间时,在满足下列条件时,保留原始的认证日期:

   a.清晰标示了当前认证周期的开始时间和截止时间;

       b.把上一认证周期截止时间连同再认证审核的时间一起标示。

5)认证有效日期或与认证周期一致的应进行再认证的日期;

6)证书编号(唯一识别的代码);

7)认证所用的管理体系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8)多场所组织:

a.认证范围内职能和所有场所的名称及地理位置和子范围,多场所超过2个的,用附件列出分场所清单。当多场所有临时场所时,在认证文件上应注明这些场所为临时场所;

b.如果分场所需要发放子证书,主证书应反映认证范围以及多场所认证所覆盖的场所、法律实体名称(适用时);子证书与主证书之间要有可追溯性,如:编号/代码,同时在子证书上要声明:本证书的有效性取决于主证书****公司证书有效。

9)认证机构的名称、地址及其认证标志;

10)颁发经修改的认证文件时,标注生效日期及换发和变更日期;

11) 印章和总经理签字;

12) 认可标识及注册号;

13) 证书查询方式。除公布认证证书在本网站上的查询方式外,还应当在证书上注明:“本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www.cnca.gov.cn)上查询”,以便于社会监督。

6.2认证证书的编号由认可注册号、年份号、标准代号、当年发出证书的累计顺序号和后缀构成,格式如下:

机构批准号(710)+年号(20/21)+Q2/E2/S2+系列号+R0(1、2)+L(M、S)+子号

6.3 根据获证组织的规模,在注册号中加后缀L、M或S。L代表认证范围内员工人数在1000人以上的大型组织,M代表认证范围内员工人数在51~1000人的中型组织,S代表认证范围内员工人数在50人及其以下的小型组织。

6.4 同一个组织的认证范围覆盖多个场所并需要颁发子证书时,在证书的注册号后加上破折号和序号,如-1(-2,-3,…)。

6.5 有效期内换发证书,注册号中的认可注册号、年份号、顺序号和认证的有效期保持不变,应注明换证日期。

6.6 再认证完成后换发证书,重新赋予注册号,并在注册号后加后缀,如:初次认证为“R0”,第一次再认证为“R1”,第二次再认证为“R2”,依此类推。

6.7 撤销证书后,原注册号废止。

6.8认证证书的制作含中英文两种语言,当语言出现理解上差异时以中文含义为准。

6.9对于多场所认证的组织,其证书的内容应符合CNAS-CC11:2018 多场所组织的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7.8条款的规定。本采用带有组织总部名称和地址的认证证书,与认证相关的所有场所的名称也列在认证证书上。如果场所的认证范围只是组织总范围的一部分,在认证证书上应清楚的表明其对所有场所的适用性。

7  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备案

7.1本使用的标志和认证证书上使用的认证标志须提交CNCA批准备案。

7.2带有CNAS或IAF-MLA/CNAS标识的认证证书或获证牌匾在使用前应将样式提交CNAS备案。

8  认证证书的发放

8.1一般情况下对每一个获证组织发放一套认证证书(中英文各1张证书)。如获证组织要求增加证书数量时,可另收费加印认证证书,最多可加印10套(张)。如果获证组织有特殊要求时,可由双方协商,但撤销其认证注册资格时,必须全部收回。

8.2技术部负责认证证书的校审、印制、发放。在向获证组织发放证书的同时,将公开文件《客户须知》(可以是书面或电子版)一并发放给组织,并将组织信息录入《获证组织台帐》。

9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

9.1只能在认证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和场所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9.2使用CNAS认可标识时应与认可注册号及标志同时出现,并列使用。

9.3获证组织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9.3.1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获证组织有权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9.3.2 标志或所附文字不应使人对认证对象和本产生歧义,标志不应用于产品或产品包装之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

9.3.3 认证标志不应被获证组织用于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验的报告或证书上。

9.3.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可以展示在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销售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或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但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管理体系、产品、服务、过程、活动和场所获得认证,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RL和认证制度的声誉,以免失去公众的信任。

9.3.5获证组织可以在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覆盖的领域和业务范围内按以下文字描述的方式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有关信息展示在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销售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以及产品的外包装上。

9.3.6获证组织在使用认证标志时,其样式必须符合发布式样的要求,可按比例缩放影印。但必须完整使用,不得将其变形使用,并应确保认证标志的颜色与的徽标颜色一致并清晰可辨。

9.3.7获证组织应妥善保管好证书,以免丢失、损坏。如发生证书丢失、损坏的,获证企业可申请补发。

9.3.8获证组织的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应报告RL并接受RL的调查或监督检查,调查前及监督检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该证书和认证标志。

9.3.9证书不准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

9.3.10获证组织应按时交纳认证费用,以获得或保持证书。

9.3.11证书被RL暂停或注销、撤消,获证组织应按要求将证书交还到RL,并同时停止在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展示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停止将有关认证信息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

9.3.12被缩小认证范围的组织在被缩小的范围内应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RL认证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在证书、报告、文件、宣传品上继续使用认证标识。

9.4获证组织误用/滥用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主要形式

9.4.1错误使用证书和认证标志或误用于证书覆盖范围外的体系。

9.4.2在任何资料中有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不正确宣传,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认证证书覆盖范围外的管理体系、产品、服务、过程、活动和场所获得认证;宣传认证结果时损害RL和认证制度的声誉。

9.4.3未经许可使用证书和认证标志。

9.4.4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证书内容。

9.4.5证书被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的。

9.5发现证书被误用/滥用时RL采取的纠正措施

9.5.1向误用/滥用证书单位发出通知书,责令其纠正。

9.5.2按公开文件说明中有关暂停、撤消认证的规定暂停或撤销该证书。

9.5.3必要时按相关法律追究该单位的法律责任。

9.6依照CNAS-CC12《已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的规定,接受(承认)其他认证机构颁发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用于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认证机构间的转换。

10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授予、拒绝、保持、变更、暂停、注销、撤销和恢复

10.1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授予

现场审核结束后,审核组长按《审核材料归档清单》整理好审核档案后,上交,由认证决定人员评审该认证项目的有效性、合规性,并做出评审决定,经公司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认证注册资格,转证书打印人员打印证书;证书从批准之日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10.2当发生下列情况时,RL可拒绝认证:

体系有重大缺陷,不符合拟申请管理体系认证标准的要求;受审核方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致使审核活动无法进行;受审核方存在重大质量、环境、安全违法行为的;突发事件或不可抗拒等因素致使无法继续审核等;被政府监管部门列入质量信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其他导致认证审核过程无法完成的情况。

10.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保持

对注册资格的审核表明达到以下条件时,本将保持其注册资格,并以《保持认证资格通知》通知获证组织;

·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计划实施了监督审核,可证实体系运行持续有效并符合审核标准和认证要求;

·初次审核或上一次监督审核发现的不符合项纠正措施实施有效;

·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符合规定的要求;

·按时缴纳规定的认证费用;

·符合认证规定的其他要求。

10.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变更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通知获证组织重新换证:

·认证标准变更经监督审核合格;

·获证组织名称、地点变更;

    ·获证组织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解决造成暂停的问题,应缩小其认证范围;

·申请变更(扩大或缩小)证书覆盖的业务范围,并经监督审核合格。

10.5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10.5.1暂停认证资格的条件

    1)获证组织的管理及服务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体系运行的有效性要求;

2)获证组织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按期缴纳认证费用;

3)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间受到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处罚或被投诉;

4)获证组织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

5)获证组织主动请求暂停;

6)获证组织发生了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有关的重大事故,反映出组织的体系建立及运行存在重大缺陷;

7)获证组织不允许按要求的频次实施监督和再认证审核;

8)其他原因需要暂停认证资格的。

10.5.2暂停认证资格的程序

1)审核部提出对获证组织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内认证资格的建议,并提供理由和证据;或市场部催交认证费用无效,提出暂停获证组织认证资格;获证组织与本双方同意在一定时间内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的认证资格;

2)必要时,市场部与获证组织沟通,核实证据;

3)经审定,认为获证组织在认证范围内全部或部分不再持续满足认证要求,但仍然有可能在短期内纠正措施的,同意批准暂停全部或部分认证范围的认证资格,并确定暂停期限,在调查核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暂停其认证证书,下发《暂停认证注册资格通知书》,要求获证组织按照相关规定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国家认监委;

4)暂停期限不超过6个月。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暂停期可至相关单位作出许可决定之日。

10.6恢复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10.6.1恢复认证资格的条件

获证组织已针对暂停认证资格的原因采取了有效的纠正措施,符合恢复认证资格的相关要求。

10.6.2恢复认证资格的程序

1)在确定的认证资格暂停限期结束前30天,组织向本提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申请,并附相关纠正措施和有效性验证材料;

2)市场部负责受理申请,并针对认证资格暂停原因和组织采取的纠正措施及有效性验证材料,采取适当方式验证暂停认证资格的原因已经消除、如文件审查,现场核实、已实施监督审核等;

3)经技术部审定,确认组织在暂停认证资格的认证范围内已恢复符合相关的认证要求,作出同意恢复认证资格的审定结论。

10.7撤销/注销认证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10.7.1撤销/注销认证资格的条件

1)审核未通过;

2)获证组织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

3)获证组织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

4)获证组织出现重大的产品或服务质量重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等,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

5)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间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受到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处罚;

6)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7)获证组织没有运行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

8)获证组织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6个月仍未纠正

9)获证组织发生了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有关的重大事故,反映出组织的体系建立及运行存在重大缺陷;

10)因换发新证而撤销旧证书;

11)组织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12)组织主动放弃认证;

13)其他原因需要撤销认证资格的情况。

10.7.2撤销/注销认证资格的程序

1)本依据确凿的信息提出对获证组织撤销认证资格的建议,并提供理由和证据;

2)市场部与获证组织沟通,并采用适当方式核实证据;

3)经审定,确认组织在认证范围内的管理体系不再满足认证要求,作出同意撤销认证资格的审定结论,下发《撤销/注销认证注册资格通知书》;

4)撤销/注销证书后,组织不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收回认证证书(二维码证书修改证书状态至撤销),调整获证组织名录状态,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国家认监委;

10.8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授予、保持、变更、暂停、撤销/注销和恢复的决定需由技术部作出,并经总经理或授权人签字批准生效。

11  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

11.1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获证组织的信息报告;

·定期、不定期监督审核和再认证;

·社会、员工、市场、新闻媒介、政府机关的信息。

11.2市场部负责收集有关获证组织证书和标志使用情况信息。

11.3审核部通过监督审核确认证书及标志的使用情况。

12  法律诉讼

12.1当获证组织被撤销认证注册资格,经通知后仍不执行通知的要求,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12.2当发现违规使用、伪造、贩卖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侵权情况时,将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13  相关文件

13.1《认可标识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规则》CNAS-R01:2023

13.2《多场所组织的管理体系审核与认证CNAS-CC11:2018

13.3《已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的转换》CNAS-CC12:2018

14  相关记录

14.1《获证组织台帐》                    

14.2《保持认证资格通知          

14.3《暂停认证注册资格通知书                  

14.4《撤销/注销认证注册资格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