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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的转换程序(RL-CX-26)

发布时间:2023-03-06      文章来源:荣联认证

二十六、认证证书的转换程序RL-CX-26

1、 目的

为确保对已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转换为本公司的认证证书的完整性,特制定本程序。

本程序确立了认证资格转换的最低要求。本公司可以采取比本文件更为严格的程序或措施,但不能对组织挑选认证机构的自由进行过分的或非公正的限制。

 

2、 范围

适用于将已获认可的其他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转换为本公司颁发的现行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控制。

 

3、 定义

认证转换:是指为一个已认可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为接收机构)承认另一个已认可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为颁证机构)颁发的现行有效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目的在于颁发接收机构自己的证书。

注:上述定义不适用于多重认证(即同一管理体系同时被一个以上的认证机构所认证)的情况。CNAS 不鼓励多重认证。

 

4、 最低要求

4.1 只有相同级别的认证机构之间才有资格转换:即组织所获的认证是经过认可机构颁证,只能在经任何 IAF MLA 签约机构认可的机构之间转换,组织所获认证是经过非认可机构颁证,只能在非认可机构之间转换,否则应作为新客户予以对待。

4.2 当授予认证的认证机构中止认证业务或其认可资格到期、认可资格被暂停或被撤销时,在以下情况下转换应在六个月内或认证到期前这两者中较早的时间内完成。在这种情况下,转换前接受机构应通知认可机构(计划转换发颁发的认证在其认可范围内)

 

5、 转换程序

5.1 申请

所有需要转换证书并符合如下条件(A、原证证书在3个月后即将到期;B、原机构被暂停或可能暂停;C、已经停止运行或被撤销认证认可资格;D、证书有效期内但原颁证机构同意转换;E、获证组织需要缩减认证机构;F、确因经营发展需要等原因)的获证组织可向认证审核部提出转换申请,填写《认证申请表》和《认证合同书》并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a) 原体系证书及附件;

b) 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

c) 现行有效的体系文件(手册及程序);

d) 最近一次的内审和管理评审报告;

e) 最近一次发证机构的认证审核或再认证审核的报告、后续的监督审核报告以及任何在这些审核中发现的但尚未关闭的不符合,还应考虑任何可获得的与认证过程有关的其他文件,如审核记录、检查单;

f) 法定机构最近产品抽查检验报告复印件;

g) 转机构申请。

5.2 申请评审

认证审核部和技术研发部(合同评审人员)对申请方申请转换的认证进行评审时,确认申请组织的产品、活动是否在公司的认可业务范围,及是否满足条件。如符合要求,应要求申请转换方提供相关信息,并进行转换前评审。

5.3 转换前评审

5.3.1 按照各认证领域的认证服务过程控制程序的要求获得充分的信息用于作出认证决定,并且将该过程通知转换认证的客户。这些信息应至少包括有关认证周期的安排。

5.3.2对拟转换客户所获证的实施评审,评审方式应采用文件评审以及经评审识别所需要的评审方式,例如发现未解决的严重不符合,应包括对转换客户的转换前现场访问以确认认证的有效性。

    注:转换前现场访问并不是一次审核。

如果不进行现场访问,应有完全正当的理由,并记录这些理由(若不能联系到颁证机构,一般应到现场访问)。

5.3.3 参与转换前评审的人员应具相应认证范围的专业能力、认证决定、认证复核、现场审核等岗位人员的能力,能够通过拟转换客户提交的即往认证申请及申请评审、现场审核、认证复核及认证决决等认证服务过程的信息,做出关于认证决定。转换前的评审可以由一人或多人实施。实施转换前现场访问的人员或小组应具备小类的专业的能力。

5.3.4 转换前的评审应至少覆盖以下的方面,并且完整记录评审及评审发现:

a) 确认客户的认证处在在本公司已认证认可范围之内(认可证书转换须在本公司认可范围内)。

b) 确认颁证机构的获认可范围处于其认可机构的MLA范围内或颁证机构的获证范围处于其认证业务批准范围内。

c) 要求转换的原因。

d) 拟转换认证的场所(或多个场所)所持有的认证是否真实、在有效期内且认证覆盖的活动范围有效。如果可行,公司宜与原颁证机构一起验证认证是否有效以及尚未关闭的不符合的状态,除非颁证机构已停止运作。如果无法与颁证机构进行联系,则应记录原因。

e) 充分考虑最近一次的审核/再认证报告,后续的监督报告以及任何在这些审核中发现的但尚未关闭的不符合,还应考虑任何可获得的与认证过程有关的其他文件,如审核记录、检查单等。如果不能获得上一次认证、再认证或后续监督的审核报告,或逾期未进行监督,则应将该客户作为新客户对待。

f) 接到的投诉和所采取的措施。

g) 有关制定审核计划和审核方案的考虑。可获得,宜对颁证机构制定的审核方案进行评审,见本程序6.6条款;并且

h) 目前组织在合规性方面与监管部门的任何承诺或约定。

 

6、 认证转换

6.1 通常,转换宜仅限于现行有效的认证。如果认证是由一个已停止运作或资格已被终止、暂停或撤销的认证机构颁发的,公司应谨慎地考虑对该认证的转换。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打算在认证证书上施加 CNAS 认可标志,就应在着手转换前取得CNAS 的同意。

6.2 已知的被暂停或正在接受暂停处理的认证是不应接受转换。如果公司不能从颁证机构处验证认证的状态,则应要求组织确认认证证书未被暂停或未受到暂停处理。

6.3 根据CNAS-CC01:2015的9.5.2条,不应向转换客户颁发认证,除非:

a)其已经验证了针对所有尚未关闭的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b)其已经接受了转换客户的针对尚未关闭的轻微不符合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计划。

如果可行,转换前宜与颁证机构一起关闭尚未关闭的不符合。否则应由公司认证审核部关闭尚未关闭的不符合。

如果转换前的评审没有进一步发现尚未关闭的不符合或潜在的问题,在正常的决定过程后就可以颁发认证。

6.4 当转换前评审(文件评审和/或转换前现场访问)识别出问题妨碍转换完成时,本公将转换客户做为新客户对待。

接受机构应向转换客户解释采取这一措施的理由并形成文件,并将该记录予以保持。

6.5 转换应满足CNAS-CC01:2015第9.5条对正常认证决定产生过程的要求,包括产生认证决定的人员不能为实施转换前评审的人员。

6.6 如果在转换前评审中没有识别出问题则认证周期应基于原有认证周期,并且针对残余的认证周期基于以前的认证方案建立审核方案,除非公司认证审核部已根据评审结果对该组织实施了初次审核或再认证审核。

    注:同时注明组织于某日期前获得的认证由其他认证机构颁发时,接受机构可以在认证文件中引用组织初始认证时间。

     根据转换前评审的结论,当必须将转换客户作为新客户对待时,认证周期应始于认证决定的时间。

7、 与原颁证机构之间的协作

7.1 按照诚信合作的原则,在接到证书转换申请书,主动向原颁证机构索取原颁证机构的认证审核过程的全套档案资格和信息。当不可能与原颁证机构取得联系时,应记录原因并尽所有努力从其他来源获得必要的信息。

7.2 联络并告知转换客户,应授权原颁证机构向提供转换证书需要的信息资料。

7.3 当原颁证机构发生如下情况时,和/或转换客户应与原颁证机构取得联系:

a) 不向提供需要的信息;或

b) 无理由暂停或撤销转换客户的认证。

7.4 当原颁证机构不与配合、或无理由暂停或撤销转换客户认证的情况时,应向CNAS、CNCA或CCAA报告。

7.5 一旦颁发了认可转换证后,即应通知原颁证机构。

8、 收费

转换费用只收取注册费。后续的监督、再认证、年金按相应规定收取。

9、 相关程序文件

《证后审核及管理程序》

 

10、 相关表格/记录

9.1 《认证申请表》

9.2 《认证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