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荣联认证(安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网站图标
荣联认证(安徽)有限公司 Ronglian Certification (Anhui) Co., Ltd.
当前位置: 首页 > 详情

公开文件

发布时间:2025-05-16


荣联认证(安徽)有限公司

 

 

 

 

 

 

 

 

公开文件

 

 

 

 

 

 

 

 

 

 

 

 

 

 


公开文件目录

一、申请组织须知

 

1、公司简介

 

2、RL 提供的服务项目

 

3、公正性与保密承诺

 

4、申请认证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5、RL的权利和义务

 

6、管理体系认证程序

 

7、管理体系认证收费

 

8、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

 

二、获证组织须知

 

1、授予、拒绝、保持认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更新、暂停或恢复或者撤销认证资格

 

2、认证资格引用和证书、标志使用要求

 

3、信息通报的要求

 

4、查询获证方名录的说明


 

 

申请组织须知

1、公司简介

1.1 荣联认证(安徽)有限公司 (简称RL),是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CNCA)批准成立的第三方认证机构。 目前主要开展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等认证业务。

公司致力于帮助客户应对质量、健康、安全、环境、资源、社会责任及可持续发展等 方面不断增加的挑战。公司专业服务能力覆盖到工业、建筑业、汽车、矿产、石化、农 产、食品、纺织品、服装、电子电气、化妆品等多个行业的供应链上下游,用过硬的专业 技术与优质的本地化服务在企业组织、政府和个人间传递信任。亦始终会在认证认可和检 验检测的道路上不断改革创新。

1.2 RL管理层充分理解并认识到公正性在实施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的重要性,识别分析了 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威胁,并制定了相应的控制措施。公司有能力管理、消除这些威胁,保证 实施管理体系认证活动的公正性。

1.3 RL建立公正性监督管理机构----维护公正性委员会,以确保公司机构运作和认证的公 正性。维护公正管理委员会由获证客户、获证客户的顾客、行业协会代表、政府监管机构代 表、公司管理人员五方代表组成,利益均衡,任何一方都不处于支配地位。

1.4 RL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CNAS的各项认可规范,建立并保持文 件化的质量体系,确保管理体系认证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1.5 RL坚持公正认证,权威发声,为品质站台。”的质量方针,平等地面向社会 所有认证申请人开放。对来自申请方的认证申请,不附加任何经济的或其他条件。对客户的 申请受理不受其规模或协会、集团成员的条件限制,也不受已获证组织数量的限制。

1.6 RL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认证法律、法规和CNAS认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认证工作,对所作 的有关授予、拒绝、保持认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更新、暂停或恢复或者撤销认证资格 的决定负责。

1.7 RL不从事任何有损公正性的活动,不直接或间接为申请方提供为授予或保持认证/注册 的咨询服务。


1.8 RL坚持不以盈利为唯一目的,实行有偿服务,独立核算,企业化管理,并在风险分析的 基础上,建立了认证风险基金管理制度,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因认证审核活动引发的连带责

任。

2、RL提供的服务项目

2.1 在被批准范围内受理所有申请人的认证申请。

2.2 本机构依据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GB/T 2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GB/T

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等提供认证服务。

2.3 开展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方面的理论 和方法的研究及交流活动。

2.4 接受需方委托,实施第二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体系审核。

2.5 接受需方委托,对其员工进行GB/T 19001、GB/ T24001、GB/T 45001等体系标准的宣贯。

2.6 受理申请方/获证方及其相关方关于认证审核方面的申诉和投诉。

3、公正性与保密承诺

RL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我国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食品安全 管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等体系认证机构的要求,最高管理层对管理体系认证服务过程中 的公正性声明如下:

3.1 RL最高管理层深刻理解公正性在实施管理体系/产品认证/服务认证活动中的重要性, 为所有认证相关方提供公正、有能力的认证服务,向所有认证相关方提供信任。

3.2 RL始终坚持独立与公正,仅根据审核证据做出授予或不授予认证的决定。

3.3 RL对由认证活动引起的利益冲突进行充分认识和分析并形成文件,对影响公正的活动 和关系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确保公正性不受其他利益或其他各方(单位或个人)的任何影 响。

3.4 RL不对另外一个认证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活动进行认证。

3.5 RL不提供任何方式的咨询服务,不与任何认证咨询机构有合作关系,独立签署认证合 同,更不暗示申请方若选择某家咨询或培训机构,可使认证更为简单、容易、迅速或廉价,


也不允许任何咨询机构的链接或声明宣称或暗示。

3.6 RL的认证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审核人员)如曾经对客户提供过认证咨询,在咨询结 束后两年内,不被用于针对该客户的审核或其他认证活动。

3.7 RL要求内部和外部的人员告知他们所了解的任何可能使其或认证机构陷入利益冲突的 情况。RL记录并利用这些信息识别他们或其所在单位的活动对公正性产生的威胁,且在他 们能够证明没有利益冲突之后再使用这些内部或外部人员。

3.8 RL不将审核外包给管理体系咨询机构。

3.9 RL所有可以影响认证活动的人员(内部或外部的)或委员会的成员均应公正行事,且不 允许商业、财务或其他方面的压力损害公正性。

3.10 RL按国家要求举办培训班,使用公开对外的培训课程、培训内容、培训教材。培训者 不针对特定组织的管理体系提出具体建议。

3.11 RL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认证收费标准,不搞高收费或压价竞争。无正当理由不搞审核 费减免。特殊情况报国家认可机构批准。

3.12 RL所有工作人员在任何场合均不收受认证组织的馈赠,包括礼金、礼品、有价证券、 珠宝首饰等。

3.13 RL审核人员在执行审核任务时,不参加受审核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3.14 RL所有人员对参与认证时所取得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申请组织或获证组织许可 的书面同意,公司均不对外透露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或者需履行责任的除外, 当法律要求认证机构或者合同安排(例如与认可机构签定的)授权认证机构提供保密信息

时,除法律限制外,公司将拟提供的信息提前通知有关客户或个人。所有与公司认证活动有 关人员,包括工作人员、审核员、技术专家、技术委员会成员等人员都与公司签订一份包括 有关保密要求的协议或其他文件,要求他们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4、申请认证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4.1 权利

4.1.1 获取RL认证公开文件和信息

4.1.2 申请认证、接受审核和认证决定过程不受歧视

4.1.3 对审核计划安排和可能影响认证公正性的审核组成员提出调整和变更的要求;澄清不 符合事实和对审核报告提出意见;对RL认证审核工作、审核结论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问题 有权向RL直至国家监管部门提出申诉/投诉;

4.1.4 获证客户有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权力;


4.1.5 根据客户产品和(或)服务、管理体系等的变化,有权向RL提出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

4.1.6 认证证书到期前,可向RL申请再认证或不再保持认证。

4.2 义务

4.2.1 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与RL的合同和有关规定;

4.2.2 当申请方决定由荣联认证(安徽)有限公司 进行认证时,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 组织文件化的管理体系信息,以及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食品安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 点体系等涉及相关活动的信息(申请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应确保已按 GB/T 19001和GB/T 50430的要求建立和运行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并已实施了覆盖 所有程序的内审和管理评审;

4.2.3 在有要求时,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见证评审并提供必要的支持,依法接受上级主管 部门的监督检查及RL的特殊审核,需要时应为接纳到场的观察员提供条件;

4.2.4 按期接受RL监督审核和再认证审核;

4.2.5 依据认证合同要求及时向RL交纳认证费用;

4.2.6 为RL安排的审核活动做出必要的安排,包括为迎接初审、监督、再认证和特殊审核 等准备并提供相关的体系文件、开放认证范围内的所有区域、提供体系运行的所有记录(包 括内部审核报告)及证据等;

4.2.7 仅就获证的范围做宣传;在宣传认证结果时不应损害RL的声誉,不应做使RL认为误 导或未经授权的声明;

4.2.8 当接到暂停或撤销认证通知时(不论何种原因),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 志,停止认证宣传,并立即停止使用所有引用认证资格的广告材料。当撤销认证时,应按RL 的要求交回/销毁认证证书或在相关网站公示证书撤销信息;当认证范围被缩小时,应修改 所有的广告材料;

4.2.9 确保不采用误导的方式使用或部分使用认证文件、标志或报告;在传播媒体中(例 如文件、小册子或广告等)对认证内容的引用,应符合RL的要求;不允许在引用其管理体 系认证资格时,暗示RL对产品(包括服务)或过程进行了认证。不得暗示认证适用于认证 范围以外的活动;

4.2.10 获证客户应按要求向RL提供有关投诉记录和依据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要 求所采取的纠正措施记录;

4.2.11 当获证客户管理体系发生以下变更时,应及时通报RL。对发生的质量事故、环境 事故、安全事故事故和国家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等情况应在2日 内通报


RL,重大事故应在24小时内通报RL。变更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a)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b)组织的名称、注册/经营地址、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和场所发生变化;

c)法人代表、管理者代表和管理层(如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发生变动;

d)管理体系和过程的重大变更的信息;

e)组织的经营活动、产品、过程、工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f)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环境事故、安全事故;

g)顾客/相关方涉及管理体系的重大投诉;

h)有关在官方检查或政府组织的市场抽查中,被发现有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

i)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j)其他变化等。

4.2.12 对所提供申请材料和审核证据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准确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体系 覆盖人数的真实性),如因提供虚假证件或虚假/不准确/不全面证据或虚假/不准确/不全 面数据而导致证书被暂停或撤销时,客户负全部责任。

5、RL的权利和义务

5.1 权利

5.1.1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规范文件的要求,制定RL的认证审核工 作程序和管理规定。

5.1.2 在拟认证的范围内按相关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定实施审核并做出认证决定。

5.1.3 要求客户按认证合同的约定支付认证费用。

5.1.4 按照规定的周期对获证客户进行年度监督审核和认证到期前的再认证。

5.1.5 处理来自客户或其他方面有关认证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5.1.6 制定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使用规定。

5.1.7 要求客户提供有关认证审核、监督审核、再认证或解决投诉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对 进入相关审核区域、调阅记录和访问人员提供方便。


5.1.8 对获证客户的顾客投诉和依据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引用文件要求所采取纠正措施记 录。

5.1.9 RL拥有认证文件(如认证证书、审核报告等)的所有权,当获证客户的管理体系不 再符合管理体系认证标准等要求时,有权暂停或撤销获证客户的认证资格。当撤销认证资 格时,有权收回获证客户的认证证书,若无法收回,认证机构应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 布或声明撤销决定。终止其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权利,同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国家 认监委。

5.1.10 当获证客户管理体系范围内产品/服务/活动发生重大事故、严重投诉、严重违反国家 法律法规等不符合时,RL有权对获证客户进行特殊审核。

5.1.11 当认证要求发生变更时,RL将以适当方式将认证要求的任何变更通知获证客户。RL 将在规定的期限内验证每个获证客户是否符合新的认证要求。

5.1.12 RL定期通过查询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网站,定期对获证企业的 “严重违法企业” “经营异常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及“法人失信信息”信息进行 筛查,如有违法企业, 将对证书进行暂停或撤销等处理并上报国家认监委。

5.2 义务

5.2.1 RL的服务对所有申请管理体系认证的委托方或申请客户开放,遵循非歧视原则。

5.2.2 RL对授予、拒绝、保持认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更新、暂停或恢复或者撤销认 证决定负责。

5.2.3 不进行任何有关管理体系建立和保持的咨询。

5.2.4 将RL有关认证的要求及其更改及时通知有关方面。

5.2.5 保证RL所有参与认证工作的人员对在认证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获证客户的信息保守秘 密。如需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时,RL应通知受审核方所要提供的信息。当法律要求需要将信 息提供给第三方时,应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

5.2.6 回答和解释客户所提出的质疑,并提供相关信息。

5.2.7 在公司网站等媒介上公布获证客户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5.2.8 有义务接受来自客户及其它相关方的与认证有关的投诉和申斥,并进行妥善处理,可 行时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有关方。

5.2.9 IAF-ISO公报经认可认证的预期结果 经RL认可的ISO9001认证所没有的含义:

1)ISO9001给出的是对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而不是对其产品的要求,经认可的


ISO9001认证应当为组织“持续地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 ”的能力提供 信任,不一定保证组织将总是实现产品百分之百合格,当然这是一个永恒的目标。

2)ISO9001认证不表示组织提供优质的产品或产品本身被证明符合ISO(或任何其他)标 准或规范的要求。

经RL认可的ISO14001认证所没有的含义:

1)ISO14001给出了对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提出的要求,但没有给出具体的环境绩效准 则。

2)经认可的ISO14001认证为组织实现其自身环境方针(包括并符合适用法定要求的承  诺)以预防污染并持续改进其绩效的能力提供信任,它不保证组织当前正在实现最佳的环境 绩效。

3)经认可的ISO14001认证不包括完整的合规性审核,也不能确保组织永不发生违反法 定要求的情况,尽管组织应该总是将完全合规作为目标。

4)经认可的ISO14001认证不表示组织将能够避免环境事故的发生。

6、管理体系认证程序

6.1 管理体系认证申请的基本条件

6.1.1 申请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食品安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组织

a)持有有效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对有行政许可要求的,已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当申请方存 在多场所时,认证申请应由总部统一提出,并提交拟申请认证的总部和多场所的相应法律证 明文件,同时提供分场所与总部一起申请认证的书面承诺文件,证明它们同属于一个管理体 系;

b)已按认证标准和相关专项技术要求或标准,建立了文件化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三个 月以上;

c)产品和(或)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顾客的合同要求;

d)12个月内未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物无超标排放(适用于环境管理体系),无重 大安全事故(适用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6.2 认证申请

6.2.1 申请方可以书面形式、来人面谈或电话、传真联系的方式向RL市场部查询有关认证 事项和提出认证申请意向。

6.2.2 市场部获悉认证申请意向后,将首先判断客户对认证标准和认证范围的要求是


否在RL被批准的范围内,且RL是否具备专业审核能力;

6.2.3 经初步确认该项申请在RL被批准的范围之内,或有能力进行审核,由市场部答复申 请方的查询,向申请方提供RL的《公开文件》。

6.2.4 申请方应填写并提交正式的、并由授权代表签署和填写完整的《认证申请书》,并提供相关附件。

6.2.5 客户申请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时,需提供以下信息: a)申请方法律地位证 明(复印件);

b)适用时,提供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生产许可证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的证明文件(复印 件);

c)如果申请组织是一个较大法律实体的一部分,则需说明其在该较大实体中的职能和所处 的关系;

d)申请认证的客户在产品实现/服务过程存在有外包过程时,应提供相应外包过程的说 明;

e)多场所、在建和竣工项目清单(适用时);

f)有效版本的文件化管理体系信息、产品/服务提供过程的工艺流程图等;

g)主要危险源清单、目标指标方案、法律法规清单、守法证明(适用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体系);

h)重要环境因素清单、目标指标方案、法律法规清单、环评资料(适用于环境管理体系); 

6.2.6 对多场所组织的要求:当申请方存在多场所并与总部一起申请认证时,应提交多场 所证明文件或与总部关系的说明,以及4.2.5—4.2.6适用的要求。

6.3 认证受理

6.3.1 市场部收到申请方的认证申请书和提供的资料后,应进行清点、登记,妥善保管,注 意保密。以便于评审和受理。

6.3.2 审核部组织人员对认证申请书和随附资料进行评审,对以下内容做出判断,决定是否 受理申请:

a)关于申请组织及其管理体系的信息足以建立审核方案; b)解决了认证机构与申请组织之间任何已知的理解差异; c)认证机构有能力并能够实施认证活动;

d)考虑了申请的认证范围、申请组织的运作场所、完成审核需要的时间和任何其他影响 认证活动的因素(语言、安全条件、对公正性的威胁等)。

6.3.3 经申请评审符合要求后,由审核部正式受理认证申请。RL与申请方签署《认证合同书》。


6.3.4 对未通过申请评审的,应书面通知认证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善,不同意受理 认证申请应明示理由,并保留记录。

6.4 认证审核程序

6.4.1 申请客户与RL签订了正式的《认证合同书》之后,RL开始启动认证审核工作。

6.4.2 RL审核部负责制定审核方案,包括选择任命审核组长和审核组其他成员、确定审核 时间等。RL向客户提供审核组每位成员的姓名,并在客户请求时使其能够了解每位成员的 背景情况。RL留出足够的时间,以使客户组织能够对某一审核员或技术专家的任命表示反 对,并在反对有效时重组审核组。

6.4.3 安排文审人员对申请客户所提供的文件化的管理体系信息进行文审。

6.4.4 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的初次 认证审核由第一阶段审核和第二阶段审核组成。

6.4.5 现场审核之前,由审核组长编制审核计划后书面通知受审核方,并得到受审核方对审 该计划的书面确认。

6.4.6 审核组按照认证准则、审核计划和机构规定的审核程序等要求实施现场审核。

6.4.7 质量管理体系现场审核

6.4.7.1 第一阶段审核

6.4.7.1.1 第一阶段应审核的内容:

a)审核客户的文件化的管理体系信息;

b)评价客户现场的具体情况,并与客户的人员进行讨论,以确定第二阶段审核的准备 情况;

c)审查客户理解和实施标准要求的情况,特别是对管理体系的关键绩效或重要的因 素、过程、 目标和运作的识别情况;

d)收集关于客户的管理体系范围、过程和场所的必要信息,包括:

-客户的场所

-使用的过程和设备

-所建立的控制的水平(特别是客户为多场所时)

-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

e)审查第二阶段审核所需资源的配置情况,并与客户商定第二阶段审核的细节;

f)结合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充分了解客户的管理体系和现场运作,以便为 策划第二阶段审核提供关注点;


g)评价客户是否策划和实施了内部审核与管理评审,以及管理体系的实施程度能否证 明客户已为第二阶段审核做好准备。

6.4.7.1.2 第一阶段审核活动至少应部分在客户的现场进行。

6.4.7.1.3 第一阶段审核后,审核组将第一阶段目的是否达到及第二阶段是否准备就绪的  书面结论告知客户,包括识别任何引起关注的、在第二阶段审核中可能被判定为不符合的问 题;

6.4.7.1.4 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审核的间隔时间,取决于客户解决第一阶段审核中问题的解 决情况。

6.4.7.2 第二阶段审核:

6.4.7.2.1 审核的目的:评价客户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

6.4.7.2.2 审核的地点:在客户现场(包括分现场);

6.4.7.2.3 审核的内容:

a)与适用的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所有要求的符合情况及证据;

b)依据关键绩效目标和指标(与适用的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期望一致), 对绩效进行的监视、测量、报告和评审;

c)客户管理体系的能力以及在符合适用法律法规要求和合同要求方面的绩效;

d)客户过程的运作控制; e)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f)针对客户方针的管理职责;

6.4.8 环境管理体系现场审核

6.4.8.1 第一阶段审核:

6.4.8.1.1 第一阶段审核目的:了解组织的基本情况,确认审核范围(现场分布、产品及生产 过程、组织结构及职能、主要环境影响及其分布); 了解组织EMS的整体策划及实施情况,以

确定第二阶段审核。

6.4.8.1.2 第一阶段审核内容:

a.确认环境管理体系文件符合ISO14001标准中的各项要求;

b.环境方针、环境因素识别评价、目标、指标、管理方案及控制程序的一致性,确认体系 的建立策划情况;

c.体系建立、运行的基本情况;

d.环境因素的识别、重要环境因素评价方法的合理性;


e. 目标、指标及方案的合理性;

f.获取、识别法律法规的程序的实施情况及识别的充分适宜性,特别注意环境质量标准和 污染物排放标准识别的情况;

g.内审程序及其实施情况,内审的可信度和有效性; h.管理评审是否已实施及有效性;

i.环境行为守法情况; j.与外部信息交流。

6.4.8.1.3 第一阶段审核程序

a.召开首次会议,与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和环境管理代表会面,说明第一阶段审核的目 的、审核内容及方法;

b.巡视全部现场,了解生产产品、过程、服务及主要的环境因素及影响,了解布局, 并确认认证的范围;

c.与体系推进部门进行沟通了解体系策划情况、审核中涉及的主要场所:管理层、推进部 门、生产车间、动力现场、污水处理站、锅炉房、空压站、化学品库等;

d.收集受审核方遵守法律、法规的证明;

e.审核发现的问题可开据不符合报告或问题清单,与受审核方代表交谈本次审核的审核发 现;

f.编制一阶段审核报告;

g.对受审核方在一阶段审核中提出问题的整改材料进行验证(其中包括第一阶段问题的 纠正措施及见证材料),验证有效后方可确定第二阶段审核时间。

6.4.8.2 第二阶段审核:

6.4.8.2.1 目的:

a.证实受审核方持续遵守了其环境方针、 目标和管理程序;

b.确认受审核方的环境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的所有要求,验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6.4.8.2.2 重点审核内容:

a.各级管理者对其在环境管理体系中的职责的实施;

b.环境因素的识别及重要环境因素的评价程序的适用性;并审核是否有重要环境因素遗 漏;

c. 目标、指标、管理方案的实现程度;

d.各个管理程序实施情况;


e.各项运行控制程序的实施,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

f.监测及内审程序的实施情况,以及管理评审的实施情况;

g.环境方针、重要环境因素、 目标指标、管理方案及主要管理程序的一致性;

h.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环境绩效; 6.4.8.2.3 第二阶段审核工作程序:

a.首次会议;

b.按审核计划分工收集审核证据;

c.审核讨论确定审核发现,开据不符合报告,对体系有效性进行评价,得出审核结论;

d.同受审核方领导沟通审核结果; e.末次会议。

6.4.9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现场审核

6.4.9.1 第一阶段审核:审核组长组织第一阶段审核组成员对受审核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文件进行评审。文件审核以ISO45001标准及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为审核准则,并出具《文 件审核报告》。如发现受审核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中的不符合,应及时通知受审核方  纠正。

6.4.9.1.1 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

a.了解组织的OHSMS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及控制,方针和目标的制定是否符合标准,确 定组织的OHSMS是否包括了充分识别危险源并判定其重要程度的过程;

b.组织的相关活动是否遵守了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c.组织的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是否符合OHSMS标准要求;

d.组织的OHSMS的建立是否可以实现其职业健康安全方针,OHSMS运行情况能否证明组织可 以进行第二阶段审核。

e.组织具有从事相关活动的职业健康安全许可。 6.4.9.1.2 第一阶段现场审核重点:

a.对OHSMS策划过程及结果与标准要求的符合性;

b.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识别、获取,确定其充分性和适用性;以及法律法规的遵守情 况;

c.内审和管理评审的可信度;

d.OHSMS建立、运行的基本情况;认证审核的范围:活动范围、组织范围、地理范围等; e.对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情况;


f.形成文件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情况;

g.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策划及运行控制情况;

h.组织机构及其职责权限情况,内、外部信息的协商、交流和沟通情况; i.绩效的测量和监视。

6.4.9.1.3 对于第一阶段发现的问题,出具文审报告,并明确纠正要求。

6.4.9.1.4 第一阶段审核完成后,审核组长编写第一阶段审核报告。

6.4.9.1.5 对受审核方在一阶段审核中提出问题的整改材料进行验证(其中包括第一阶段问题 的纠正措施及见证材料),验证有效后方可确定第二阶段审核时间。

6.4.9.1.6 第一阶段审核是OHSMS审核的重要阶段,组织应予以充分重视。

6.4.9.2 第二阶段审核:

6.4.9.2.1 第二阶段审核的目的:

a.确认组织方针、 目标和程序的实施及运行情况;

b.确认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符合标准的所有要求,并且正在实现组织的方针与目 标。

6.4.9.2.2 第二阶段审核的重点:第二阶段审核着重关注标准所有要素的实施情况。重点放 在:

a.组织对危险源的辨识和对风险评价的判定(在第一阶段审核的基础上进一步验证);

b.组织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c.经评审而制定的目标;

d.运行控制;

e.对照目标而实施的监控、测量、报告和评价;

f.员工协商和参与;

g.事故、事件及不符合的识别与评价,纠正/预防措施的完成情况;

h.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在第一阶段审核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验证);

i.方针、危险源、目标、 职责、方案、程序、绩效、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之间的关系。

j.通过实施一个已充分界定了危险源的全部范围的体系来证实组织控制职业健康安全风险 的能力。

6.4.9.2.3 第二阶段审核需在现场对作业条件和人员进行充分的抽样,以确定职业健康安全管 理体系在保证危险源识别及控制管理方面是有效的。

6.4.9.2.4 第一阶段已审核的内容,不必重复,第一阶段审核已充分,并能证实其符合性的要


素,关注对其进一步的验证,第一阶段审核发现的问题,关注跟踪其纠正和纠正/预防措施。

6.4.9.2.5 第二阶段审核程序:

a.进行现场审核前,首先召开有受审核方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的首次会议;

b.通过现场审核收集审核证据;

c.召开末次会议,宣布第二阶段审核结果,编写审核报告;

6.4.10 现场审核实施步骤:举行首次会议,会议由组长主持。首次会议目的主要是介绍同审 核有关人员,说明审核的目的、范围和依据,宣布并确认审核计划,说明审核采用的方法,申 明公正性与保密承诺,落实陪同人员,确认沟通渠道,向受审核方提供增值服务的机会等;

审核组按审核计划和质量体系现场审核检查表确定检查部门和内容,通过面谈、查阅文件

和记录、观察等方法获取受审核方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的客观依据并记录观察的结果。发现重要 问题时,应进行追踪检查,对不符合事实的记录应有可追溯性;

6.4.11对在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审核组应进行分析,如确认列为不符合项,则填写《不符 合报告》。不符合项按其对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分为轻微不符合和严重不符合项;

6.4.12 在召开末次会议前,审核组与受审核方领导层先开一个审核情况汇报沟通会,通报审 核的初步结论意见,对不符合报告作说明并取得受审核方代表的签字确认。对一些尚不能构成 不符合但需提醒注意的问题向受审核方提出;

6.4.13 在现场审核结束前,审核组需同受审核方领导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举行末次会议,会 议由审核组长主持会议,主要内容为:

a)重申审核的目的、范围和准则;

b)告知审核存在的局限性;

c)对不符合报告作说明,并向受审核方提交不符合报告的副本;

d)对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作出基本评价,宣读审核初步结论,并明确此结论为现场审 核的结论,为推荐性意见,不是最终结论;

e)受审核方可以对审核组的结论提出质疑;

f)提出下一步的工作要求(如对纠正措施的要求、证后监督要求、证书和标志的正确使 用以及提供最新信息等);

g)重申审核的公正性和保密承诺; h)受审核方领导讲话;

i)无论受审核方是否有要求,一般不对其质量管理体系改进提出建议。可对发现的问题 进行解释或对审核依据标准进行解释;

j)应保存末次会议的记录。

6.4.14 对现场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受审核方应根据6.5要求进行纠正/采取纠正措施,自行 验证有效后,提交审核组长验证(验证的方式有书面验证和现场验证两种)。只有对所有不符 合项都采取了相应的纠正措施并验证有效之后,审核组长才可向RL推荐认证注册,经公司认  证决定人员评定合格后,RL总经理批准正式颁发认证证书。

6.4.15 审核组需向客户提供的信息: a)审核报告;

b)不符合报告。

RL享有对审核报告的所有权。

6.5 RL 对开具不符合的整改要求

6.5.1 总要求

不符合项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轻微不符合不超过30天,最长不超过90天,严重不符合纠正 措施计划最长不超过15天)得到有效地纠正。如果在此期限内没有采取纠正措施或纠正措施计 划,应缩小、暂停或撤销认证的资格。

6.5.2 不符合的原因分析

企业针对不符合项分析的原因不得是对审核组的发现或其直接原因的简单重复。企业需要 根据所确定的直接原因,合理分析,从而确定真正的根本原因(例如:某人未遵守某个程序是 直接原因,确定为什么该人不遵守该程序将找到真正的根本原因)。企业所确定的“原因分

析 ”不能留下明显的“为什么”这样的疑问,如果还能问出“为什么 ”,这说明原因分析不够  充分(比如,企业的原因分析是:某岗位人员对标准不理解,那么,审核组可以问出,为什么 对标准不理解,是因为作业文件不够充分,还是培训不够?)。如果识别出一个以上原因,例 如培训和作业指导书不充分,则必须提交两个纠正措施计划。

6.5.3 不符合的纠正

--企业已实施纠正,回复用过去式书写(例如:遗漏的记录已经找到(不是将要找到))。

--如果不能马上进行纠正,企业可制定纠正计划。纠正计划需明确:如何纠正、由谁负 责、什么时候实施或完成。

--纠正包括对发现问题的举一反三,确认已经检查了体系是否有其他需要一并纠正的同类 问题,如有,一并纠正。

--适用时,企业应将问题通知涉及的各方(企业识别内容受影响的各方)。 --纠正已被有效实施的证据或能够证明计划将要被有效实施的证据。

6.5.4 不符合的纠正措施

--企业根据所确定的根本原因,制定相应的纠正措施或纠正措施计划。

--纠正措施或纠正措施计划可以解决通过原因分析确定的一个或多个问题。

--纠正措施或纠正措施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识别的责任方(责任人),以及实施的具体 日期。

6.5.5 企业对不符合项的验证并提交给审核组长

企业需对不符合项整改的有效性进行验证,验证有效后(如企业的原因分析是否为发现问 题的根本原因,纠正措施是否可以解决企业所分析的根本原因产生的问题等)提交审核组长。

6.6 认证批准与注册

6.6.1 RL对审核组提交的现场审核资料(包括审核报告)进行审议,做出认证决定结论。

6.6.2 RL批准认证注册并签发认证证书。

6.6.3 RL向获证客户发放认证证书和相关获证材料。

6.6.4 对获证注册的客户,RL定期在公司网站予以公告,并包括其地址和获准认证的范围、有 效期限等。

6.6.5 对未被批准的受审核方,RL会及时通知受审核方并说明原因。


 

6.7 管理体系认证审核工作流程

 

 

顾客(申请方)

不受理

合同评审

 

 

提交申请书、

法人证明等文件

 

组成审核组

 

修改文件和整改

 

 

第二阶段审核

 

不推荐注册

 

纠正措施验证

不同意注册

 

认证决定

公告月报

 

监督审核

 

暂停

 

保持

 

撤销

 


7、管理体系认证收费标准

7.1 认证收费标准依据

管理体系认证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国家物价主管部门的规定制订,适用于RL所开展的 认证服务收费。

7.1.1 管理体系认证初次认证/再认证审核费用标准: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1

申请费

1000元

 

2

审核费

3000元×审核人日数

按所需人日数执行

3

审定与注册费

2000元

含证书费,每加印一张另收费50元

注:当需要预审核时,预审核费为1500元×审核人. 日数。

7.1.2 年度监督审核管理费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1

监督审核费

3000元×审核人日数

按所需人日数执行

2

年金

2000元

含标志使用费,每年交纳一次

注:1、扩大认证范围收费标准:按照监督审核费标准,重新进行申请评审,加收人日费。

2、审核人日数根据认证申请组织职工数、生产方式、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审核现场分散在不同地点(同类性质的生 产现场),每多一处增加1个人/日,不同性质的另议。

7.1.3 所有因审核发生的食宿费和交通费用,按实际的支出费用由受审核方承担或按合同约定 执行。

7.1.4 声明:上述认证收费是本公司的财务来源,本公司拒收任何可能影响公正性的馈赠或赞 助。

7.2 管理体系认证收费审核人日数核算方法

7.2.1 单领域认证的管理体系审核

管理体系审核的人日数与被认证组织的总人数、审核类型(初评、 再认证和监督)、业务 范围类型和多现场等因素相关。人日数包括文件评审、审核组专业知识的准备、现场审核和最 终报告的时间;不包括路途时间、预审核等所花费的时间;各个领域审核的具体审核人日数见 有关准则的具体规定。

7.2.2多领域认证的管理体系审核

对于多领域结合审核,审核人日数可在单领域审核人日数之和的基础上适当减少,具体审 核人日数见有关准则的具体规定计算。


1:QMS-质量管理体系

员工有效人数与审核时间的关系(仅适用于初次审核)

 

有效人数

审核时间

1阶段+第2阶段

(天)

有效人数

审核时间

1阶段+第2阶段

(天)

1-5

1.5

626-875

12

6-10

2

876-1175

13

11-15

2.5

1176-1550

14

16-25

3

1551-2025

15

26-45

4

2026-2675

16

46-65

5

2676-3450

17

66-85

6

3451-4350

18

86-125

7

4351-5450

19

126-175

8

5451-6800

20

176-275

9

6801-8500

21

276-425

10

8501-10700

22

426-625

11

>10700

遵循上述递进规律

 

2:EMS-环境管理体系

有效员工人数、复杂程度与审核时间的关系(仅适用于初次审核)

 

有效人数

审核时间

1阶段+第2阶段 (天)

 

有效人数

审核时间

1阶段+第2阶段

(天)

 

有限

 

有限

1-5

3

2.5

2.5

2.5

626-875

17

13

10

6.5

6-10

3.5

3

3

3

876-1175

19

15

11

7

11-15

4.5

3.5

3

3

1176-1550

20

16

12

7.5

16-25

5.5

4.5

3.5

3

1551-2025

21

17

12

8

26-45

7

5.5

4

3

2026-2675

23

18

13

8.5

46-65

8

6

4.5

3.5

2676-3450

25

19

14

9

66-85

9

7

5

3.5

3451-4350

27

20

15

10

86-125

11

8

5.5

4

4351-5450

28

21

16

11

126-175

12

9

6

4.5

5451-6800

30

23

17

12

176-275

13

10

7

5

6801-8500

32

25

19

13

276-425

15

11

8

5.5

8501-10700

34

27

20

14

426-625

16

12

9

6

>10700

遵循上述递进规律

 


3:OHSM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有效员工人数、风险级别与审核时间的关系(仅适用于初次审核)

 

有效人数

审核时间

1阶段+第2阶段

(天)

有效人数

审核时间

1阶段+第2阶段

(天)

 

 

1-5

3

2.5

2.5

626-875

17

13

10

6-10

3.5

3

3

876-1175

19

15

11

11-15

4.5

3.5

3

1176-1550

20

16

12

16-25

5.5

4.5

3.5

1551-2025

21

17

12

26-45

7

5.5

4

2026-2675

23

18

13

46-65

8

6

4.5

2676-3450

25

19

14

66-85

9

7

5

3451-4350

27

20

15

86-125

11

8

5.5

4351-5450

28

21

16

126-175

12

9

6

5451-6800

30

23

17

176-275

13

10

7

6801-8500

32

25

19

276-425

15

11

8

8501-10700

34

27

20

426-625

16

12

9

>10700

遵循上述递进规律

 

单一场所的最少审核时间TS=(D+H+MS+FTE)

每增加一个审核场所需要增加的最少审核时间为TM=TS×50%


备注:其他管理体系具体要求详见认证实施规则。

7.2.3 监督审核时间约为初次认证审核时间的1/3;再认证审核时间大约为相应初审审核时间 2/3,HACCP体系监督审核的最少时间为TS 的三分之一+TA,且审核时间不应少于2天;再认证 的最少时间为TS 的三分之二+TA,且审核时间不应少于2天。

8 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

RL为了保持认证的公正性和客观性,自觉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各利益方和获证组织的监

督,以认真的态度受理和处理每一件申诉、投诉和争议。具体内容见RL《申诉、投诉和争议程 序》。

8.1 申诉

8.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申请方或获证方有权向公司提出申诉: ——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认证申请;

——对公司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有异议; ——对公司认证审核结论不满意;

——其他原因。

8.1.2 申诉方应在上述情况发生后30日内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诉文件,并附有关证据。

8.1.3 公司组织对申诉的调查取证,并将调查处理进展和最终处理结果书面通知申诉方,最终 处理结果的回复,自收到申诉起最长不超过60天。

8.1.4 申诉方对裁定不满意时,可向国家相关部门上诉。

8.1.5 申诉调查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8.2 投诉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公司投诉: ——获证方管理体系不符合认证要求;

——获证方滥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获证方的产品(服务)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食品安全等方面发生重大问题; ——公司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违反认证工作有关规定;


——其他原因。

投诉方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据及投诉方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投诉时,投诉 人也应提供所投诉事件的细节、证明,市场部应详细记录。

公司对投诉进行调查,并将处理进展情况和结果60日内书面通知投诉方。

对获证方投诉时,如投诉内容属实,公司在适当时间将投诉告知获证方,并由获证方签字 确认不符合报告。

必要时公司增加对获证方的监督审核频次或暂停、撤销认证注册资格,获证方承担调查费 用。投诉属公司责任或投诉内容不属实时,调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对公司的处理不满意,投诉方可向国家相关部门投诉。

8.3 约束规则

8.3.1 负责申/投诉调查和处理的人员应与申/投诉事件无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以确保公 正。

8.3.2 /投诉调查和处理人员对所涉及到任何保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8.3.3 公司对与申/投诉有关的所有决定负责。


 

获证客户须知

1. 授予、拒绝、保持认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更新、暂停或恢复或者撤销认证资格

RL坚持公正认证,权威发声,为品质站台。”的质量方针,对公司作出的授予、 拒绝、保持认证、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更新、暂停或恢复或者撤销认证/注册决定负责。

1.1 当受审核组织满足以下条件时,相关管理体系将获得授予:

——认证范围所覆盖的产品、服务和活动有关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食品安全/危害分析 和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确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包括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安全卫生标 准要求的监督抽查结果和投诉及其处理)。

——组织已建立文件化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食品安全/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管理体 系,该体系能满足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食品安全/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标准要 求且运行有效。

——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食品安全/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管理体系不符合规定 要求的部分,经证实确已采取有效措施,建立了不合格纠正和纠正措施机制。

——获证组织在三年内,未因出现严重食品安全卫生事故或对相关方重大投诉未能采取有 效处理措施,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而被认证机构撤销认证证书。

——按认证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如缴纳认证费用)。

1.2 当受审核组织满足以下条件时,相关管理体系将获得保持其认证注册资格:

——获证组织接受RL监督审核的结果,将作为RL做出保持、扩大、缩小、暂停、恢复、 撤销决定的依据。

——获证组织接受监督审核后,RL评定确认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符合保持条件,将做出保 持认证证书决定后,将向其发放《保持认证注册资格通知书》。

1.2.1 监督审核

监督审核的目的是为了确认认证证书的持有者其管理体系是否持续满足认证标准的要求,并 应实现自我完善和持续改进。监督审核的结果,将作为RL做出保持、缩小、暂停、恢复、撤销 决定的依据。

1.2.2 监督审核应至少每个日历年(应进行再认证的年份除外)进行一次。QMS、EMS、OHSMS体系初次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决定日期起12个月内进行。第二次监督 审核距上一次审核结束日不超过12个月。如果未按期进行监督,应自超出之日起暂停客户的认  证资格。多数情况下,暂停将不超过6个月。暂停期间认证证书和标志将暂停使用,并予以网上


公示。监督审核时间宜在获证客户的生产旺季进行,建筑企业应在其具有代表性的在建项目施 工期间时进行审核。必要时(如: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时),可以缩短监督审核的间隔时间。 1.2.3 RL对监督活动进行设计,以便定期对管理体系范围内有代表性的区域和职能进行监视, 并应考虑获证客户及其管理体系的变更情况。

1.2.4 监督审核是现场审核,但不一定是对整个体系的审核,并应与其他监督活动一起策 划,以使认证机构能对获证管理体系在认证周期内持续满足要求保持信任。

监督审核方案至少应包括对以下方面的审查:

a)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

b)对上次审核时确定的不符合项所采取的纠正措施的审查;

c)投诉的处理;

d)体系变化和保持情况;

e)为持续改进而策划的活动的进展;

f)持续的运作控制;

g)任何变更;

h)标志的使用和(或)任何其他对认证资格的引用;

i)向RL提交的对客户的申诉、投诉和争议的记录,在显露任何不符合或没有满足认证要 求的地方,客户是否已经调查了自己的体系和程序并采取了适当的纠正措施;

j)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持有者的法人代表、客户机构、管理体系文件及所覆盖的产 品发生变化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环境事故、安全事故事故时是否及时通报RL。

k)质量监督或行业主管部门抽查的结果。 

1.2.7 跟踪调查:RL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策划采用不通知现场审核、生产现场产品抽样 检验、市场抽样检验、问卷调查、宣传材料审查等方式对获证组织实施跟踪调查和不通知现场 审核,对于HACCP体系,每年跟踪调查组织的比例应不少于获证组织总数的5%,每三年策划实  施一次不通知审核。

1.3 认证证书更新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获证组织应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应提供有关书面证实材料,RL将 根据情况对获证组织进行审核和/或验证书面材料,确认达到授予条件者,予以换发认证证

书:

——获证组织申请认证依据标准和/或体系覆盖范围扩大或者缩小时; ——认证活动依据认证标准和/或RL认证要求发生修改时;

——引起认证证书内容变更的其它情况(如:组织名称、地址变更)。

以上变更,组织需填写《认证证书变更申请书》并签字和加盖公章,随认证证书工本费一并  递交RL技术部。审核部将对获证组织提交的资料进行评审,确认后为获证组织换发新的认证证 书。

1.3.1 再认证审核

认证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获证客户应以书面的形式向RL提出再认证申请,再认证现场 审核应至少在认证证书到期前进行。

1.3.2 RL应策划和实施再认证审核,以评价获证客户是否持续满足相关管理体系标准或其他规 范性文件的所有要求。再认证审核的目的是确认管理体系作为一个整体的持续符合性与有效

性,以及与认证范围的持续相关性和适宜性。当管理体系、获证组织或管理体系的运作环境 (如法律的变更)有重大变更时,再认证审核活动可能需要有第一阶段审核。

1.3.3 对于多场所认证或依据多个管理体系标准进行的认证,再认证审核的策划应确保现场 审核具有足够的覆盖范围,以提供对认证的信任。

1.3.4 不符合项的验证关闭及认证决定应在再认证到期前完成。在做出认证决定后,RL向 客户换发认证证书,新认证的终止日期可以基于当前认证的终止日期。新证书的颁证日期应 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

1.3.5 如果在认证终止日期前,未能完成再认证审核或不能验证对严重不符合实施的纠正和 纠正措施,则不应推荐再认证,也不应延长认证的效力。

1.3.6 在认证到期后,如果RL能够在6个月内完成未尽的再认证活动,则可以恢复认证,否 则应至少进行一次第二阶段才能恢复认证。证书的生效日期应不早于再认证决定日期,终止 日期应基于上一个认证周期。

1.4 其他特殊审核

调查投诉、认证要求发生变更或对被暂停的客户进行追踪等情况,可能需要在提前较短时 间通知获证客户后进行特殊审核。特殊审核也可以结合监督审核一起策划和实施。出现下列情

况之一时,RL将对获证组织进行非例行监督审核:

——国家监督抽查获证组织产品出现不合格;

——获证组织发生用户严重投诉或被媒体曝光的;

——组织发生事故或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法律行动的; ——组织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环保部门采取法律行动的;

——获证组织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更; ——其他需作非例行监督的情况。

1.5 认证范围的扩大与缩小

获证方欲扩大或缩小管理体系认证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

1.5.1 扩大认证范围

当获证组织的活动、产品发生变化时,获证组织可以申请变更认证范围。

1.5.1.1 获证方欲扩大认证范围时,应向RL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扩大管理体系范围申请 表》,明确扩大的认证范围,补充必要的信息。

1.5.1.2 获证方扩大认证范围时,应将有关体系文件随同申请一起提交。

1.5.1.3 RL对获证方拟扩大认证范围的申请进行评审,签订扩大认证范围的认证合同。

1.5.1.4 RL对获证方的管理体系文件实施审核后,实施对扩大认证范围的现场审核。扩大认 证范围的补充审核可单独进行,也可结合获证组织的监督审核或者再认证审核进行。对于申 请扩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获证业务范围的,需要时,审核中要验证其产品的安全性。

1.5.1.5 扩大认证范围的审核结论由RL评定批准后,予以换发认证证书。

1.5.2 缩小认证范围

1.5.2.1 获证方欲缩小认证范围时,应及时向公司提交书面报告,说明缩小范围的原因。公 司接到获证方报告后,报公司技术委员会审议批准。

1.5.2.2 在监督审核时发现下列情况,审核组可建议缩小认证范围,并在审核报告中说明,报

RL。

a)如果客户未能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限内解决造成暂停的问题,认证机构应缩小或撤销其 认证范围。

b)如果客户在认证范围的某些部分持续地或严重地不满足认证要求,RL将缩小其认证范 围,以排除不满足要求的部分。认证范围的缩小应与认证标准的要求一致。

1.5.2.3 RL审查作出决定后,予以更换认证证书。

1.6 暂停认证注册资格

1.6.1 发生以下情况(但不限于)时,RL应暂停获证客户的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资格: a)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的;

a-1监督审核时,发现管理体系存在严重不符合或重复发生的不符合,影响管理体系符合性 和有效性;

a-2监督审核后,不按审核组规定提交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实施结果,或纠正措 施验证无效;

b)组织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

b-1不按规定要求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经指出后仍未纠正;

b-2不按规定交纳认证费,且指出后仍不交纳;

b-3未按规定的监督审核间隔时限接受监督审核;

b-4特定情况出现时,不能接受RL对其实施提前监督审核或非例行审核;

b-5发生其他违反认证规则或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情况;

b-6获证客户对其管理体系进行了更改,且该更改影响体系持续符合性和有效性,影响到 体系认证资格的保持,但未通报RL进行审核确认的。

c)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内受到相关执法监管部门处罚;

d)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

e)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 尚未换证的;

f)组织主动请求暂停,提交申请后经公司批准的;

g)组织发生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相关的重大事故,反映出组织的体系建立及 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h)组织存在其它严重影响体系运行的严重不符合,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 施的,如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被有关部门监测超标或有顾客/相关方重大投诉和抱怨,没有采取 有效的纠正和纠正措施;

i)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

1.6.2 在暂停期间,客户的管理体系认证暂时无效,应停止使用带有认证标志的认证证书、其 它对外宣传材料。RL暂停获证组织认证注册资格后,将向该获证组织发出《暂停认证注册资格 通知书》,同时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1.6.3 如果客户未能在RL规定的时限内解决造成暂停的问题,将撤销或缩小其认证范围。多 数情况下,暂停期限为6个月。

1.7 恢复认证注册资格

获证组织被暂停认证注册资格后,应对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纠正措施。纠正措施有效 实施后,获证组织可以向RL提出恢复认证注册资格的书面申请和/或附纠正措施材料。经RL验  证满足要求后,恢复其认证注册资格。获证组织的恢复申请应在暂停到期前一个月内提出,以  确保RL有足够时间验证所采取的纠正及纠正措施。逾期证书将被撤销,RL将不承担恢复责

任。

1.8 撤销认证注册资格

1.8.1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RL确认,将撤销获证组织认证注册资 格:

a) 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

b) 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 料或信息的;

c)  出现重大的产品和服务等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事故,经执法监管部 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

d) 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内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e)  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许 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

f) 没有运行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

g) 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

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2个月仍未纠正的;

h)  获证组织发生了与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等有关的重大事故,反映出 组织的体系建立及运行存在重大缺陷的;

i) 获证组织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j) 获证组织主动放弃认证;

k) 获证组织存在其它严重影响体系运行的严重不符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及时采取有效 的纠正措施的;

l) 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列入质量信用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m) 拒绝接受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

n) 获证组织拒不接受相关监管部门或认证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的;

o) 获证组织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抽查产品和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 系检查不合格等情况,需要立即撤销认证证书的;

o) 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

1.8.2 RL撤销获证组织认证注册资格后,将向该获证组织发出《撤销认证注册资格通知 书》,同时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

1.8.3 获证组织须按国家认监委(CNCA)、认可委规定,从接到撤销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 使用带有认证标志的认证证书、对外宣传资料和/或产品包装。

1.8.4 对撤销认证资格的获证组织的违规活动,一切后果由该获证组织自行承担。

1.8.5 RL将授予、保持、暂停、撤销、恢复、扩大、缩小、获证组织名录及暂停、撤销、恢 复、扩大、缩小、换证原因通报国家认监委(CNCA, 授予、保持、扩大、缩小、获证组织 名录按月进行上报,暂停、撤销、恢复及暂停、撤销、恢复、扩大、缩小、换证原因即时进 行报送。

2 认证资格引用和证书、标志使用要求

2.1 认证证书和标志

2.1.1 认证证书:RL对受审核组织管理体系符合认证要求所颁发的证明文件,有效期三年。

2.1.2 认证标志:RL对受审核组织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认证要求给予的认证标志,RL的认证 标志如下图所示:

 

 

 

2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原则和要求

2.2.1 认证证书和标志只能由获证方在获准认证范围内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或 借用、冒用。使用时必须与获证方单位名称和产品名称放在一起,并将认证注册号标于认证 标志下方。

2.2.2 认证证书有效期三年,在有效期内,经公司年度监督审核通过后,颁发《保持认证注册 资格通知书》,与主证书一并使用,证书才能继续有效,获证方方可继续使用管理体系认证证 书和认证标志。

2.2.3 认证标志可以用于组织有关文件、文具、信件和出版物等组织介绍宣传材料上,但不得用于 获证组织的产品上或以其他可能误导的方式,暗示其产品、过程或服务己通过我公司认证。如果用 于运输的包装箱上使用该标志,必须声明箱子中产品的生产商已通过管理体系认证并符合具 体的认证标准。

2.2.4 对于检验和校准实验室的管理体系的认证,由于检验报告或实验室报告被视作产品, 因此认证标志不能使用在这些报告上。

2.2.5 获证方的标志使用方案报公司批准后方可正式使用。获证组织应当在认证范围内使用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标志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 认为其产品、服务已通过认证。

2.2.6获得CNAS认可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组织可以在与认证管理体系相关的组织文件上依据 该文件的要求结合机构标志使用CNAS标志。并与RL签署有关使用认可标识的协议。获证组织 不得脱离机构标志单独使用CNAS认可标志,ANAB/CNAS标志规格不得超过机构标志规格。

使用公司认证标志和CNAS标志时,要在公司标志下方标注认证注册号。排列样式需依据 获证方所持证书下方标志,使用CNAS标志时,按下图一所示。

 

 

 

2.2.7 按认可委规定,获证方不得使用国际互认标识(IAF);

2.2.8 使用标志图案时,必须根据公司提供的图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变形使用;

2.2.9 获证方不得进行被公司认为误导顾客的错误宣传,一经发现不正确宣传证书和标志的 误导使用,公司将采取监管措施直至撤销认证资格,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

2.2.10 获证方认证证书缩小范围时,应修改所有的广告宣传材料;

2.2.11 获证客户如要在产品包装上或附带信息中声明通过管理体系认证,需包含以下内容: ——获证客户的标识(例如品牌或名称);

——管理体系的类型(例如质量、环境)和适用标准;

——颁发证书的认证机构。

使用认证标识时,应同时附有明确的声明:“如本组织通过ISO9001管理体系认证。 ”以 避免导致对该产品、过程或服务通过认证。

产品包装的判别标准是其可从产品上移除且不会导致产品分解、碎裂或损坏。附带信息 的判别标准是其可分开获得或易于分离。型号标签或铭牌被视为产品的一部分。

2.3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暂停使用和恢复

2.3.1 当获证方被公司暂停认证注册资格时,获证方应暂停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2.3.2 当获证方被公司批准恢复认证资格时,公司应及时通知其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2.4 认证证书的更换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获证方可向公司提出换证申请:

a)证书持有者变更;

b)扩大或缩小认证范围;

c)获证方地址变更;

d)认证依据的标准改变或换版。

2.5 认证证书的补发

当获证方认证证书丢失或损毁时,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公司核定后补发 认证证书。

3、信息通报的要求

3.1 获证客户信息变更通报要求

3.1.1 根据相关要求,获证客户其产品发生重大事故要即时上报RL,通报的内容包括:事故的 基本情况、采取的应对措施,措施实施情况说明等。

3.1.2 当获证客户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向RL通报下列有关信息: a)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b)组织的名称、注册/经营地址、联系地址、联系方式和场所发生变化;

c)法人代表、管理者代表和管理层(如关键的管理、决策或技术人员)发生变动;

d)管理体系和过程的重大变更的信息;

e)组织的经营活动、产品、过程、工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f)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环境事故、安全事故事故; 

g)顾客/相关方涉及管理体系的重大投诉;

h)其他变化等。

获证组织发生重大变化(名称、注册/经营地点、经营活动、产品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重 大质量事故、环境事故、安全事故、消费者重大投诉等)未及时通知RL的,RL保留给予暂

停、撤销认证证书的权力。对于紧急事项,可通过电话或者传真方式与RL联络,RL将为获证

组织竭诚提供帮助和指导。

3.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RL将及时把信息传递给获证客户: a)国家有关认证政策、规定的变更;

b)国家管理体系认证标准的变更,换版等事宜;

c)获证客户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方面的信息,RL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d)通讯地址、电话等变更; e)其他有关事项的变更。

4、查询获证方名录的说明


所有经RL认证的组织,其相关证书信息均可登录RL的公开网站通过“证书查询 ”栏查 询 ;获证组织的相关认证文件信息可在RL 的公开网站相关模块中获取 , 网站地址:

http://www.rlrz.org.cn

RL将向CNCA上报获证客户名录,获证方可登录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 www.cnca.gov.cn查询。

如需获取我公司获证客户目录或其他信息,可直接与我公司联系,联系电话:0551-68139932